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遵义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教务处、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本科生由学校招生就业处、预防保健科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教务处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复查其是否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三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牵头、院系组织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信息、身心健康、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研究生相关事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录取当年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及退役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予注册,并给予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者;
(二)无故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者;
(三)每学年因成绩不合格及其他原因受学籍处理,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相应手续者。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按不能进行的体育运动项目申请免修。由个人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证明,学校预防保健科审核,体育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课程经重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按规定收取费用,可参加下一年级的修读,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者,可以采取自修方式。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或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提供成绩档案,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等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完成休学手续时算起。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业的,可写出书面申请和创业计划书,经所在院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创业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标准学制3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交所在院系审查,证明符合复学条件者,由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毕业要求,毕业时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合格或未完成第二课堂最低要求,未取得学分者(其不合格课程在8学分以内,不得多于四门),发放结业证书。凡未取得规定结业总学分者,但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上者(含五分之一),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毕业后补考,或申请重新进行毕业实习,或补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成绩合格后凭结业证书及成绩证明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作肄业处理的学生,成绩合格后凭成绩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随下一年级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达到该专业(专业方向)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每年两次授予学位。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的管理按照《遵义医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采取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大学毕业生”、“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出国(境)交换生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学校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有《遵义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