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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讲制度
2016-12-02 21:50   审核人:

试讲是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及水平,有利于学院对教师的培养、考察与使用。现将本制度修订如下:

一、试讲范围:对首任课(含理论、实验、见习课)教师、教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教研室同行评价或学生评价效果差的教师、新开课程教师、使用新编教材课程教师。35岁以下或中级及以下职称青年教师试讲、转岗教师及职称评定的试讲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讲计划由教研室(实验室)于学期期末制定,中级职称以上、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参加评议,也可邀请本校内外同行专家,做好记录。

三、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主持试讲,教学秘书提前三周通知试讲教师,以保证教师有足够的备课时间,并在试讲前一周内通知参加试讲评定的成员。

四、试讲教师认真备课,必须有教案、课件、讲稿,按1学时教学内容进行准备,试讲时应对基本概念明确、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思路清晰、表达流畅、板书合理、教态得体、精神面貌好。

五、评定标准按照《教师试讲教学质量评价表》要求进行评定。讲评时试讲教师应在场,并允许陈述自己的见解。

六、讲评结束后试讲教师退场,由参加试讲评定人员作出鉴定,鉴定要求全面、准确、公正,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提出问题所在及具体建议。教学秘书对试讲评定结果(包括记录、结论)进行整理并存入教研室教学档案。

七、试讲结果由教研室(实验室)反馈至教师本人。试讲合格者,获得该课程教学的资格;不合格者,教研室(实验室)应请指定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任课教师根据试讲中存在的问题和指导教师意见,继续备课,在时机成熟时,再次试讲。

八、学期结束,教研室(实验室)对试讲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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